河南律师崔新江的网站

cuixinjia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正文

律师解读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

2013-06-29 09:21:40 来源:崔新江


律师解读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

一、案情背景概述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如果车辆在驾驶中出现了保险条款所述的四种情形,保险公司以此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那么,缴纳交强险就失去了其立法意义。
    在交织险理赔范围内,只有下例四个条件是免赔的: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1、因为该条规定一是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该条文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利。作为上位法,应首先予以适用。
  2、是违背了交强险公益 立法初衷。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作为肇事车辆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在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进行的赔偿,其属于一种法定义务,意在弥补因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拒绝赔偿、肇事后逃逸、赔偿时效滞后等原因可能出现的受害人求偿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偿的客观风险 而作出的一种法定救济。
  3、是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即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 害人的利益而存在。如果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不予以赔偿,而机动车驾驶人又无能力予以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最后得到的只是一份空头判决书,为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留下了隐患。
  4、是部分省市法院的判决已经突破了第9条的规定,如北京、广东、浙江、上海等省市,保险公司应先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然后再向致害人追偿。
二、律师说法今后是否可以免赔
  今后对于上列免赔情形就应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以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偿。因为交强险立法目的是更注重保护受害人利益,让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起到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对于酒驾、无证驾驶、吸毒以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以前,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可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紧急抢救费用,最高限额一万元,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在相应的诉讼时效内向相关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是为在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的同时,不放纵侵权人。另外,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不影响受害方继续向侵权人索赔。
  考虑到人身损害在实践中更为突出以及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保险公司只对几种违法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偿,而对财产损害则可以免赔。专家提醒,如果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以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受害者可以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三、相关法律链接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制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制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大家都在看

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