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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国家赔偿金标准
2013-05-19 10:39:07 来源:崔新江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
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当天公布的数据,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人民币,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人民币,比上年增加19.7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每日182.35元人民币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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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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