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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2013-05-17 10:27:43 来源:崔新江


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作为当事人,你将不得不考虑以下问题:我需要请律师吗?什么样的律师才能帮到我?律师能为我做些什么事情?也许你曾反复考虑过这些问题而不得其解,那么,何不听听律师怎么说?
    本文作者将从一个交通事故律师的角度出发,坦率诚恳的一一回答上述问题。让当事人知己知彼,做到心中有数。
一、我需要聘请律师吗?
    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你的经济条件许可,还是正经给自己请一个律师吧。
    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人士去做。不请律师,省下的是小钱,万一因为在事故赔偿上不能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造成今后生活苦难,那将是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什么样的律师才能帮到我?
    面对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首先考虑的是律师在法院的关系“硬扎”不“硬扎”。但作为一个律师,我却不这么看。
    不可否认,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所谓的“关系”和“面子”到
律师前三年应当学习什么诉讼业务:立案...诉讼业务:二审...哪儿都会多多少少起一点作用。但在交通事故伤亡索赔诉讼中,“关系”和“面子”所能起到的作用绝对比你想象中的要小得多。
    “关系”和“面子”什么时候才能起决定性作用?一般来说,在双方证据证明力度差不多,或者法律欠缺详细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的时候可能会起决定性作用。但在交通事故伤亡索赔案件里,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小。因此,与其花大把力气在所谓的搞关系上,不如踏踏实实把证据做扎实。
    有读者问了,如果法官不顾法律规定硬要偏袒对方胡乱判决,那该怎么办?
    回答:你说的这种情况我不敢打包票百分之百没有,但是根据我的经验,发生的可能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个法官,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特别是后者,号称中国第一难考),一路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走到审判员的地位,才能做在你对面的审判席上。而他枉法裁判一旦被发现,将会是身败名裂的下场。问题是,一个交通事故伤亡索赔案件,你能给他多少好处?这些好处值不值得他冒险?扪心自问,我想你自己会得出答案。
    退一万步讲,如果真的有这种情况发生在我的当事人身上,那么我作为律师,将义不容辞的负责通过法律手段翻案。
   还有一些其他的有关选择律师的问题,我统一作答如下:
三、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选年轻律师,还是老律师?
    我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年轻律师也好,老律师也好,你要选择的,应当是对交通事故伤亡索赔案件富有经验的律师。打个比方,一
个年轻律师,办了一百多起交通事故案件,那么他就是对交通事故案件有经验;如果一个老律师,尽管办了很多经济案件,但没有办过交通事故案件,那么他就是对交通事故案件没有经验。通过熟人介绍、电话咨询或者上网搜索,都可以了解一个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是否有经验。
四、交通事故案件,选大牌律师,还是普通律师?
    虽然不排除有工作极端负责的大牌律师,但据我所知,很多大牌律师的主要精力是放在经济案件上,他们接到交通事故案件后一般是交给自己的律师助理去处理,顶多就是在开庭的时候出现一下。所以你实际上是缴纳了知名律师的费用,得到了律师助理的服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我建议不如直接找一个口碑不错的普通律师。
五、律师能为我做些什么事情?
    律师收取了你的代理费后,为你做多少事儿?当然,同样的收费金额,律师为你做的事儿越多,你就越合算。
    拿我自己来说吧,在办理好委托代理手续并收取费用以后,我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1、撰写法律文书(起诉状、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延期开庭申请等);
   2、代为立案或者指引立案(有的法院要求交通事故诉讼立案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但作为律师应当负责引导当事人完成立案手续);  
   3、调取证据(通过律师职权能正常调取的证据如工商档案、户籍信息、律师笔录、案卷材料等;不包括跟踪、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证);
   4、组织证据(将收集到的证据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联系排列组合并制作证据目录,这才是真正体现律师功力的地方。好的证据目录将会告诉法官一个完整的有说服力并且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故事);
   5、整理办案思路并撰写代理意见(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步骤,能够将法律依据与现有证据有机的组合起来,形成具有说服力的文字);
   6、代为开庭和调解。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难度最大的地方就在于肇事者、受害者、保险公司等多方利益的协调。
六、律师充当交通事故调解人有如下优势。     
   1、专业优势:律师是专门处理各类纠纷的专职人员,熟悉各类法律法规,精通处理各类纠纷的处理程序,具有其它任何群体调解所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       
   2、职业动力优势:律师因为其职业的需求往往能够主动的与对方事人进行沟通,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在当事人中间充当调和器的作用。这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法院调解及其它基层组织调解所无法比拟的。       
3、手段灵活性的优势:律师进行调解往往能够选择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的任何方案,对调解地点和时间的选择也没有任何要求,白天晚上任何地点都可进行调解,只要律师有时间可随时随地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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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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