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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农村建房无资质出事故如何担责

2013-05-15 14:01:13 来源:崔新江


律师解读农村建房无资质出事故如何担责

一、社会背景 
   如今,农民建房大多采用承包方法,但无论是发包的建房主人还是承包工程者,大都从经济层面对具体的承包内容进行约定,很少考虑承包建房中可能出现的事故责任等法律问题。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了伤,除了追究包工头的责任,建房人即发包人也难逃干系,而且他们之间要互负连带责任。因此,农民建房应该树立风险意识,在建房成本与法律风险之间作出理性的选择。
二、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而形成的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如果能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则是承揽关系,如果需要根据对方意思决定,则为雇员。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无过错赔偿责任可作如下理解:
   (一)雇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雇工遭受人身损害的,不考虑雇工的过错程度,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雇工仅存在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不明显过失的,雇工遭受人身损害的,不考虑雇主的过错程度,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雇工对自身的人身伤害存在故意,雇主无过失的,由雇工自负责任,雇主不负赔偿责任;(四)雇工对自身的人身伤害存在重大过失或明显过失,雇主无过失的,由雇工自负大部分责任,雇主负小部分赔偿责任;(五)纯属安全意外事故的,雇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六)属雇工明显操作不当或明显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的可预料的安全事故的,根据具体情节,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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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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