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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企业名称和改制后对外债务问题

2013-03-28 06:42:11 来源:崔新江


律师解读企业名称和改制后对外债务问题

律师解读企业名称和改制后对外债务问题
一、定义
    公司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公司名称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可度;品牌命名或公司名称过程符合行业特点、有深层次的文化底蕴、又是广大消费者熟知的、有中国特色的名称时,再也找不到第二名称时,企业的竞争力就明显的区别于行业内的企业,为打造知名品牌奠定了基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必需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而私有企业的改制则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非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通常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等等,甚至更多类型的非企业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改制,也被统称为企业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
二、为何预先核准名称
    这是开公司必须要做的第一步, 就是事先把公司名称确定下来,再办后面的.等营业执照下来全部办完后才算正式成立.
    公司名称是经工商局内部系统查询后核定的.公司的'字号'不能与别的公司重名.
    公司名称的组成: 地名+字号+行业+有限公司
   因为现在开立公司的户太多了,难免有重名的,为了不耽误办理,所以要事先多起几个公司名称,最好是十个以上的预录名称到工商局去预名登记。与别人不重名的名称确定下来在正式办理工商登记。
三、改制后债务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公司改制、合并、分立成为一种常态,许多公司为了规避自身债务,往往将企业优良资产剥离出来另行设立新企业,同时采取约定全部债务保留在原企业或者将企业出售变现后留作他用等形式来对抗债权人的债权,这种规避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原则”,即指当事人对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如果债权人不认可该约定,那么改制企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关债务承担协议内容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针对所谓的“企业法人财产原则”,《规定》也给出了相关解释,企业法人应当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企业法人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和对外偿债的物质基础,是企业法人成立的构成要件,也是衡量企业法人有无财产责任能力的标准。因此,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其财产不得随意支配、转移。若改制企业财产发生了变化,其债务承担也应随企业财产流向发生变化。谁占有了改制企业财产,则谁应在占有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另外,《规定》第七条还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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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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