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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2013-02-19 22:25:11 来源:崔新江


律师解读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律师解读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
    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这里讲的下岗待业人员是指:没有进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又没有在岗的这部分人员。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企业的下岗待工人员虽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由于其不在工作岗位,未能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所以不受最低工资的保护。
    《最低工资规定》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单位依法应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依法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应指出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假期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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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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