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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盗窃罪的判刑标准

2013-01-23 09:39:11 来源:崔新江


律师解读盗窃罪的判刑标准

一、定义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二、盗窃对象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三、被盗窃物价格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四、判刑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状况,经共同研究,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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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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