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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未付清车款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担责

2012-11-19 15:16:10 来源:崔新江


律师解读未付清车款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担责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日趋增多,血淋淋的案件催人深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这一规定就是为了确保每位机动车驾驶员均已掌握机动车驾驶的基本技能和技巧。
    目前,分期付款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和消费潮流,尤其是对于刚刚开始工作的年轻人,分期购房购车能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分期付款是所有权保留的一种买卖方式,在车辆买卖中,一般是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约定,购买人支付一部分价款之后,先占有使用车辆,并按照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车辆价款,在车辆价款还清之前,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购买人完全付清车辆价款之后,出卖人就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购买人。从理论上来分析,出卖人保留车辆的所有权是为了保证购买人按期付款,一旦购买人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约定的数额,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如果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收回车辆,因此在所有权保留期间,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运行利益享有者都是购买人,在购买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答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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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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