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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免费存包丢失商家是否有责任
2012-09-10 10:05:28 来源:崔新江
大型购物超市经常会要求顾客将自带的较大提包存入自动存包柜或交到存包台。通常商家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且往往会贴出告示,“物品丢失,商场概不负责”。
律师认为,超市往往会为方便管理而对顾客提出存包的要求,同时无论收费与否,存包都构成了商家对顾客提供的配套服务。当顾客把物品寄存在商场,双方即确立“保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如果商家因保管不善等服务过错造成顾客的损失,商场要全部赔偿。而上面提到的“告示”事实上属于商场单方面做出的免除己方责任“格式合同”,对顾客无约束力。但顾客仍需举证证明寄存的物品是什么,价值有多少,这样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超市、美发店、游泳池等消费场所,不少采用自助存包柜,但丢失的寄存物很难举证,比如说,如果失主说他的包内有几万元现金,这有谁能证明?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投诉到消委会或上诉到法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至少要举证出在存包过程已按《存包注意事项》、《寄包须知》的规定把柜门关好或保证密码没被人偷窥过;存包操作没有错误;在存包前,存包内的钱已经过工作人员当面清点证实等足够的有利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消费者很难取得诉讼支持。像这样的事情如果商家不让步,消费者就是诉讼到法院也是很难取得圆满解决的。简单说,没保管义务。即便是要求保管了,如果无声明所保管物品的价值,也只是按一般物品价值赔偿,而且还要求是在商场有过错的前提下。
提包在超市免费的存包柜里丢失,超市方当然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十一条还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说,商家为防止自己销售的物品不被盗窃和丢失,在拒绝消费者带提包进入店内的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了免费存放提包的保险柜。这也是商家依法应当做到的义务。如果商家疏忽,没有尽到责任使消费者的存包丢失,商家就有责任帮消费者找回自己存放的包,造成的损失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依法可以要求商家给予赔偿。商家不可以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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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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