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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投保挂车未保险 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2012-08-07 11:34:54 来源:崔新江
1、交强险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制度?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3、哪些人需要投保交强险?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4、实施交强险制度对公众有什么好处?
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肇事车辆主车与挂车在经营活动中必然要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经济效用,而一旦结合在一起,主、挂车即形成一个整体,故当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论撞击部位在主车还是挂车,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两份交强险均应共同发挥其效用,即保险公司应当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作为第三者的受害人予以赔偿。
就主、挂车所投保的两份交强险合同本身而言,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中提及本案情形下免责,两份保险也非重复保险,保险公司分别收取了两份交强险的保险费用,其对未来的风险责任应当有足够的预见,既然两份交强险合同均已成立且有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两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给予赔付。
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2月3日所下发的保监厅发[2010]11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主、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对于挂车交强险,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各保险公司均应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这也为肇事车辆的主、挂车均投有交强险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限额的确定提供了依据。
其一,挂车也属于机动车。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将机动车定义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特型机动车。其中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其二,挂车也应投保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45条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明确规定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费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未投保挂车交强险,导致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对应赔偿,则肇事者必须就未履行投保交强险部分,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河南律师崔新江具有丰富的代理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经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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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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