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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婚后的人寿保险如何分割?
2012-07-31 12:35:45 来源:崔新江
一、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如何在离婚中分割?
二、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离婚时候,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四、保险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情况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不退保的情况下: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在国外,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主要通过三大手段:个人信托、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能把婚前财产分清楚外,个人信托和保险也都能确保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但由于个人信托在我国尚无发展,因此后几种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的较好手段。
手段一:购买保险
通过购买保障型保险为不可预知的意外和疾病做些准备。购买基金型保险产品可以在获得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时为未来的婚姻生活预留出可自由支配的财务空间。许多夫妻在为各自父母、亲戚的花费问题上意见不一,擅自动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使这类矛盾更加恶化,而婚前用自己的财产购买一些保险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可以选择性购买一些分红型寿险,投保人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并且可以方便的从投资账户中提取资金,达到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在保险合同或者信托产品购买合同上,均会出现受益人这一栏。
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留下空白,即认为受益人为购买者本人。保险法对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的性质认定为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专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在婚前订立的这份购买合同,即被视作个人财产。一旦发生变故,则将作为遗产而非共同财产进行处置。所以如果是在婚前购买合同类理财产品,在填下受益人这栏时,一定要仔细思量:明确受益者究竟是谁,免去可能出现的麻烦。
婚前购买保险要看你的缴费形式,若为一次性付清保费,那么为你自己的个人财产。若保费在婚后也有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续交,那么婚姻期间的保费则要视为夫妻共同双方财产了。
关于财产保险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以一方或双方名义为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并在此期间取得保险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毫无疑问的。
若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投保,或婚前财产婚前投保但在婚后取得保险金的,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前个人保险缴纳保费的,离婚时补偿对方所缴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
如果参加的是分期缴纳保费的财产保险,由于这种保险的合同期较长,保金累计数额大,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离婚,则可以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变更合同的,按所缴保费的一半补偿对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则除去需要扣除的费用后,剩余保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在保险标的发生转移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后,要通知保险人及时变更或解除合同,针对不同的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或对剩余保费予以分割。
关于人身保险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如因人身伤害或疾病获得的保险赔偿,因其具有特定用途,应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这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2项中规定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这部分保险金只能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互为夫妻的人身保险,由于是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保险利益,一旦离婚的事实发生,则夫妻权利义务终止,彼此之间不再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所以此时应终止保险合同,退保后的费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没有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即可得到保险金,并且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该费用。
如果一方为自己投保,且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是自己的情况,则离婚时不必终止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当给付另一方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
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险在父母离婚后,无论投保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都不存在补偿问题,只存在根据抚养情况是否需要变更投保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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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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