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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

2013-09-03 12:04:07 来源:崔新江


律师解读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

一、案情背景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计算方法不一,有观点认为从实际开始工作时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有的计算11个月。到底哪一个计算是正确的呢?
二、法律条文的理解
    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超过了11个月,并非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而是最长持续到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因为满一年后,法律规定已经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更为明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签劳动合同将要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后且被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这一强制性规定使得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成本急剧增加。
   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三、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继续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呢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订立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劳动关系;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则予以相应地惩罚。
   该惩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第二阶段是用工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固定期限合同而言,更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既然法律已经推定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则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责任就失去了前提。
   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而本文讨论的情形是双方已经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即在这三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逾期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此时法律推定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当然,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并不一定只有11个月,该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多次违法而累计计算。
    因此法律语言一般都力求简洁、精确,在立法上更是如此。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则根本没有必要加上“不满一年”四个字,完全可以按照第二款的立法方式只规定起算时间,截止时间自然就是“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满一年后,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免责之过苛。 
四、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法律拟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不过尚需补充一个书面协议而已,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满一年以后期间的双倍工资;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在此期间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最长为十一个月,如果双方在此期间补签了劳动合同,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之一为立即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之一为支付自用工之日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共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在《劳动合同法》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会获得任何好处。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还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处罚。因此,无论是聘用任何一种类型的劳动者,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都必须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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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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