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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是否按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赔偿

2014-05-28 09:46:29 来源:崔新江


车损险是否按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赔偿

一、相关概念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二、律师说法
    机动车损失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该规定赋予了被保险人因第三者损害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这是一项法定权利,不能合同的形式予以剥夺。
    保险标的是机动车,是对机动车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产生损失的补偿即被保险人的对机动车的保险,而不同于责任保险中对被保险人应(对受害人)负担的责任的保险。也即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了保险事故产生了损失即应依法赔偿,该项赔偿并不以被保险机动车存在过错责任或其他责任为条件。如以有责任作为理赔条件,则必然产生全责全赔,多责多赔,少责少赔,无责不赔,这样无疑会使机动车驾驶人有意扩大自己的责任从而纵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直接导致对法律精神和秩序的违背。
  最后,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理赔是合同责任,依合同及相关法律及产生的对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而非责任保险,其与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险人或第三者侵权责任之大小无直接关联,仅仅当保险人依法理赔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才与交通事故中责任大小发生关联。
  从保险条款本身来说,属典型的格式条款。条款中约定的“比例赔偿的办法”,显然减轻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责任。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从保险合同来讲,既然投保人参加了保险,就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碰撞,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至于该碰撞责任承担多少,均与保险赔偿无关。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代为求偿权,该法条为防止投保人得到双倍的赔偿,明确了保险公司依据合同先行赔偿后,可以代为向第三人(侵权方)请求赔偿。
三、律师建议
  在此,提醒广大车辆投保户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辆损失有违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您的权益不受损害,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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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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