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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4-05-24 13:43:03 来源:崔新江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概念: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具体包括:
    一、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二、(造成伤残的)
    一次性赔偿金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以上所称赔偿基数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造成死亡的)
    (1)一次性赔偿金=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 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四、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具体为:
    (1)医疗费: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
    (4)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5)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
    (6)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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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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