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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
2014-05-10 10:21:24 来源:崔新江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人身伤害,医疗费用作为受害人人身损失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医疗费的精确计算、项目内容、证据收集等关系到受害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影响到受害人能否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费赔偿项目
医疗费赔偿项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其中,抢救费亦属于医疗费的范畴。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7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负有对受伤人员的抢救义务,不得因其未支付医疗费用而拒绝抢救,至于抢救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或由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事后道路社会救助基金会可想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医疗费的计算时间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第19条的规定,医疗费的计算时间标准分为两种:
(1)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器官功能回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可以带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的举证证据与举证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第19条的规定,医疗费的证据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2)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法医鉴定书或鉴定意见等
(4)自购药物的费用清单,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单;
受害人主张医药费赔偿的应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四、医疗费的常见纠纷以及建议
(1)受害人擅自购买药物或医用品;
(2)受害人擅自转院增加医疗费的;
(3)受害人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或检查项目过多的;
(4)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的治疗费用混合。
对此,可以通过申请医药费合理性鉴定以确定医药费数额。未做鉴定的,赔偿义务人需要对受害人的擅自转院、故意延长住院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后果。而对于自购药物,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可以提供治疗医院的处方单以证明购买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若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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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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