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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2014-05-08 13:26:20 来源:崔新江


律师解读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是要看该短信是否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手机短信是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在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情况下,此短信便具有关联性,当短信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则短信具有合法性,并因此成为法庭证据。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鉴于手机短信的特性,本律师认为,手机短信成为证据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明确知悉或查明相应手机的真实使用人或信息接发主体。否则,无法确定短信息的客观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2、短信息内容必须是与传递信息主体相关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思想内容的表述。
3、短信息的内容必须是能够固定并为他人知悉。
书证是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本质上是以用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一特性来看,符合书证特征。
    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不能全部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并进行逻辑推理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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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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