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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但存在集体合同,企业仍需付双倍工资
2014-03-13 10:10:15 来源:崔新江
一、案情背景简介
有些企业由于人数众多,流动性较大,因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采取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替代签订具体劳动合同的做法,以节约企业成本。但两者显然并不能相互代替。
二、相关定义简述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律师说法
公司出具的任命通知书并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诚然该通知书无论形式或内容与劳动合同不相符,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亦无双方签字确认,故任职通知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工会即使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也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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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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