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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二手房交易失败是否要交中介费

2013-12-31 16:35:55 来源:崔新江


律师解读二手房交易失败是否要交中介费

    司法程序对于中介费的认定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除中介公司自身原因致使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外,其他两种情况当事人都可能涉及一定的劳务费用。
   在一系列二手房买卖的交易流程中,老百姓通常有一个理解误区,认为只有履行完毕交房过户手续后才需要支付中介费,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在中介费、“劳务费”的认定中,司法处理主要有三种,一是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无权收取中介费,但值得注意的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适当劳务费。二是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而非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仍然有权收取中介费,但应当酌情调低。三是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但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费。
   “实际上,在"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非中介公司自身原因,当事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须慎而后行。”在现今交易量低迷的形势下,一些中介公司为了维持生计,达到赚取中介费的目的,常会采取一些策略变相“迫使”当事人支付中介费。
    “根据相关法规,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按照买卖签订的协议规定,无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毁约,都必须付给中介公司相关服务费,其实质是中介公司通过约定违约赔偿的形式,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支付相关服务报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条款。”
  如果中介公司确实拿出了在服务过程中实际支付的费用凭证,是可以要求毁约方给予实际补偿的。
  居间合同时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该为购买者买房做积极的准备,中介公司以其提供的劳务换取报酬,即中介费。当中介公司没有促成买卖合同签订的时候,没有权利请求中介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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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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