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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劳动工作时间种类

2013-10-30 11:57:31 来源:崔新江


律师解读劳动工作时间种类

一、定义
   1、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
   2、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4、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二、律师说法
    综合计算工时制,被称为特殊工时制,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劳动部制定实施办法,劳动部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前置条件,是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三、其他问题
   劳动部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以8小时工作制为时间标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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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江律师简介

    崔新江律师,男,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鑫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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